丈夫希望有个孩子,但妻子却不愿过早生育。经协商,两人签订了一份生育协议:约定妻子必须在两年内给丈夫生个孩子,否则要支付8万元违约补偿金。两年后,两人对簿公堂。近日,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奇的生育协议官司。 女职员爱上落魄经理 “尽管我们年龄相差较大,经常被人戏称为老夫少妻,可曾经十分恩爱,走到今天一步,我能说的只有两个字:遗憾。当初签订这样一份生育协议没有过多考虑,甚至有些玩笑的成分,只想着能早日有个孩子。可没想到,最终却等来这样一种结果——孩子没盼来,夫妻却对簿公堂。”8月18日下午,当笔者见到牛伟,问及刚刚经历的那场生育协议官司时,牛伟苦苦一笑。 今年45岁的牛伟,出生在南阳市方城县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。1997年初,牛伟在县里办起了自己的广告公司,一年多的时间,牛伟就打响了公司的招牌。 1998年底,在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情况下,牛伟将公司搬迁至南阳市。此后,由于对同业竞争心理准备不足,加上资金有限,公司的业务开展处处受阻。 事业上的受挫让牛伟整日唉声叹气,愁眉不展,与此同时,他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。1999年8月,他的第一次婚姻走到了尽头。事业毫无起色,婚姻戛然而止,双重打击让牛伟失落到了极点。采访中,牛伟对此感慨万千:“就在我最落魄的时候,她出现了。”牛伟口中的她,是公司里小他16岁的奚萍。 1999年国庆期间的一天上午,单位的员工都放假回家了,在办公室里熬了一夜的牛伟正一个人发呆,突然有人敲门。奚萍进门后,面对牛伟诧异的表情,大胆地表白了心迹:她担心他,所以提前回来了。奚萍告诉牛伟,自己早已爱上了他,只是因为不愿破坏他的家庭,一直将这份爱压抑到了现在。“没什么大不了的,失败了就想办法再站起来,我会一直在你身边。”说完这番话后,奚萍满脸羞涩地扑到了牛伟的怀里。 流产风波引出生育协议 就这样,两人相爱了。2000年4月21日,奚萍在家人的一片反对声中,义无反顾地嫁给了牛伟。尽管再婚后的牛伟极力想扭转公司的困境,但终究无回天之力。这年6月初,因业务始终不见起色,牛伟的公司破产了。 6月下旬,牛伟辞别了新婚的妻子,独自一人到郑州打工。不久后,奚萍到了濮阳她好友的公司里上班。夫妇俩只有趁着空闲的时间匆忙往返于濮阳和郑州相聚。 8月初的一天下午,奚萍在电话里对牛伟说:自己一切都好,只是最近好像胃病犯了,什么都不想吃,什么都不能吃,吐得昏天黑地。因担心妻子的身体,牛伟急急请假坐车赶了过去,连夜带着奚萍来到了医院检查。 检查结果让牛伟大喜过望——奚萍怀孕了。 牛伟兴奋异常。虽然他和前妻生有一个女儿,但离婚时判给了对方,他很想再要个孩子。可奚萍的态度让牛伟大失所望——得知自己怀孕后,奚萍态度坚决地告诉牛伟:自己现在还年轻,暂时还不想考虑孩子的问题。此外,双方目前还都只是打工者,而且两地分居,时间、精力也不够,等过几年条件好了再考虑。 最终奚萍表示,只要牛伟同意暂时不要这个孩子,同意她去做人流手术,两年内,她一定满足他当爸爸的愿望。虽然心有不甘,但经不住妻子的反复劝说,加上奚萍的话也在理,牛伟无奈点头应允。 8月14日,也就是夫妇俩约定准备去医院做人流手术的前一天晚上,两人说笑着签了一份协议:“夫同意堕胎,妻愿堕胎后两年内怀胎生子或付给夫生育权安慰金捌万元整。” 状告妻子讨要生育补偿金 手术后的奚萍似乎忘记了那个两年之约——一如既往地工作、去郑州或等待牛伟来濮阳、相聚时不断憧憬两人再开公司的事……就这样,一晃大半年过去了。 2001年6月13日,牛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,接到了法院的传票——妻子竟然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。理由是:长期分居两地,感情破裂,无法再共同生活。在他的再三追问下,奚萍说出了原因:当初和他结婚只是因为欣赏他的人品,同情他的遭遇,没有过多考虑现实的压力。如今,经过一多年的考虑,发现自己当初的决定有些草率。更重要的是,由于工作压力太大,以及经常被催着怀孕生子,使她情绪十分烦躁,对共同生活失去了信心。 听完了奚萍的解释后,自感在怀孕生子问题上的确有些操之过急的牛伟赶忙赔礼道歉。担心不能说服奚萍,牛伟又请来双方的父母和一些亲戚朋友轮番劝解。最终,奚萍同意撤诉,牛伟长出了一口气。有了这次意外的离婚风波后,牛伟开始有意回避关于怀孕的话题。可是,2002年9月30日,奚萍再次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。同年11月8日,方城县人民法院以“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足、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”为由,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。 虽然法院的判决使婚姻暂时得以保全,但奚萍接连两次提出离婚的举动,让牛伟又遭受了沉重的打击。在一种近乎失控的情绪中,他突然又想到了那个虽然有些儿戏但却真实存在的生育协议。 2004年5月22日,牛伟在多次和奚萍就离婚问题沟通无效的情况下,一纸诉状将奚萍告上法庭,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奚萍怀胎生子,并赔偿侵害生育权的精神损失费8万元。鉴于此案的特殊性,方城县人民法院在向有关专家及法律界人士进行咨询后作出判决:根据法律规定,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,也有不生育的自由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生育义务,怀胎生子,被告不愿生育,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育权赔偿金8万元,虽然有双方认同的协议,但其内容与相关法律有冲突,不予支持。 2005年3月16日,牛伟不服一审判决,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7月26日,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男性生育权如何保障 谈及这场官司,牛伟感触良多:“钱不是最重要的,我只是想通过索赔这种方式为男性生育权作个求证——人与人是平等的,生育权也该是平等的,法律在保护女性生育权自由的同时,也该考虑到男性生育权的问题,这里不应该出现盲区。” 对此,笔者采访了法律界有关专家。专家认为,就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来说,生育权的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制约,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不愿生育均可造成对另一方的侵权。对于男性来说,生育权是指他有要求妻子生育的权利。但问题是,女性也享有生育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,这一矛盾究竟应该怎么解决,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。(文中人物为化名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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